网吧影视版权的出路

2007-07-23 10:55 阅读(?)评论(0)

网吧影视版权的出路

 

摘要:从目前混乱的网吧影视版权乱战来看,先购买,再分销的批发式网吧影视版权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和政策环境,由影视著作权人和代理公司合作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网吧进行影视授权是唯一出路。

 

正文:近日,一篇《13万家网吧市场诱惑:网络影视出现版权乱战》http://tech.sina.com.cn/i/2007-07-21/10561628890.shtml的文章又一次把网吧内影视播放的版权问题的矛盾暴露了出来。

 

笔者在博客上发表《网吧影视维权谈何容易》之后,一位网吧业主找到了我,在聊天中,笔者深切感受到了现在网吧影视版权市场的混乱以及其中潜在的巨大商机,根据这位网吧业主介绍,笔者总结了目前网吧版权市场的特点:

 

一、需求大。目前大约有30%的顾客进网吧是为了看影视节目。

 

二、正版片源少且旧。但目前很多版权代理公司手上的节目源不多且陈旧。

 

三、收费高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有的版权公司对网吧不提供包月式付费,而采用点卡式销售的消费模式,要求顾客购买点卡,导致了高额的收费,把购买正版版权网吧的顾客都赶到播放盗版作品的网吧去了。

 

网吧业主虽然对市场上经营影视版权的公司不满意,但是经营正版影视作品版权的公司确实也不容易,版权公司至少会碰到以下几个难题:

 

一、购买版权费用昂贵。版权贵不贵?当然贵,君不见,好莱坞大片每每号称制作费用上亿美元,上亿美元的作品,放在网络这种盗版风险巨大的媒体上播放,版权费当然得收得贵。

 

二、正版作品难买。很多著作权人出于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考虑,不肯将正版作品卖给网络的播映公司,考虑到国内的知识产权环境,中国公司在这方面尤其吃亏。

 

三、维权困难。根据国内的相关法律,只有取得独占性版权许可的权利人才可以向侵权者索赔,这个问题本人在《网吧影视维权谈何容易》一文中已经提到过了。

 

四、行业准入政策门槛高。国家对涉及意识形态的影视作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随便想到两项政策就足够这些公司头疼了:

首先,网吧影视作品属于音像制品,其引进受《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发给《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并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复制、批发、零售。”引进一部境外作品,要经过非常复杂的引进程序,如果不走这些程序,很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其次,网吧影视作品的播出也存在问题,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除非版权公司不通过信息网络向网吧传输节目,否则,就必须取得这张许可证。

 

从以上问题看,目前以购买影视作品版权再出售分授权的版权批发商业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笔者认为,应当另辟蹊径解决网吧的影视版权问题。

 

解决的思路是:吸收中间环节,由版权人和影视版权代理公司强强联合,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直接对网吧进行授权。将版权人的版权优势和代理公司的市场运作优势结合,相信很快就可以解决国内的网吧系统的影视作品版权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字大家应该并不陌生,关于卡拉OK经营单位交纳词曲版权费的问题使这个名字成为目前较有争议的商业模式。在执行环节虽然存在争议,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思路并没有错。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在中国,还没有其他方面的组织能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在法律上,著作权集体管理有法可依,《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于2004年底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53月施行。我国在立法上早就解决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问题,制度上的准备做好了就等实践了。当然,版权代理公司的加入是法律的盲点,个人建议版权代理公司加入著作权管理公司的运营环节,把授权和维权的具体工作分包下来

 

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减少了中间环节,网吧支付的版权费用将有所降低。

 

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覆盖面广,将改善目前版权代理公司作品数不足的问题。

 

第四,维权简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直接授权,并由版权代理公司加入,维权的方便性大大增加。

 

第五,政策面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也不存在行业准入的政策壁垒。

 

当然,虽然理论上一片光明,但在成立此类组织的实践问题上麻烦还是不少的,目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新闻出版系统和文化系统对此类组织主导权的控制。该问题也是目前卡拉OK词曲版权收费进展迟缓的原因之一。但笔者倒是认为,有关部门不妨开阔一下眼界,在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上转变部门垄断的思路,牵头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以及市场上的各家版权公司,共同开拓这片巨大的市场。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 www.chinaiplawyer.com (英文)
  最后修改于 2012-02-27 10:54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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