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能在中国取得iWatch商标吗?

2013-07-05 07:13 阅读(?)评论(0)

苹果公司能在中国取得iWatch商标吗?

 

先向大家道个歉,前天笔者在《苹果公司为什么会在牙买加首先申请iWatch商标?》一文中提到:“关于iWatch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的前景问题……今天工作比较忙,就写到这里,明天我会和大家讨论此问题,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但昨天的工作仍然非常忙,所以失约了。为了补救,今天早上五点起床开始写这篇。言归正传,先说结论:苹果公司在中国取得iWatch商标虽然有两个比较大的障碍,但这些障碍并非不可克服,笔者对其持乐观态度。

 

一、在先的iWatch申请为什么会被驳回?

根据已经曝光的苹果公司此次在台湾申请的iWatch商标申请类别看,主要涉及两个类别:第9类,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电话、平板电脑等;第14类,手表、精密计时设备、珠宝等。下图是笔者检索到的国家商标局数据库中目前iWatch商标在各个类别的在先申请:

商标

类别

产品

申请人

是否注册

iWatch

9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

香港勤毅公司

未注册,已无效

iWatch

9

电子公告牌

深圳数泽科技

未注册,异议审理中

iWatch

9

眼镜、太阳能电池

北京网尚文化

未注册,异议审理中

iWatch

14

香港天时公司

未注册,已无效

iWatch

14

手表、珠宝等

香港国际时有限公司

未注册,已无效

iWatch

14

手表等

武汉华安科技

未注册,已无效

iWatch

14

手表等

香港新美时

未注册,驳回复审中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申请绝大多数被驳回,少部分被提起了商标异议。被驳回的原因应该涉及《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iWatch商标中的watch一词在英文中本身就具有手表的含义,因此该申请在第14类中作为商品名称落入了前述第一项的规定,而计算机及很多周边设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计时,因此第9类的申请作为商品的重要功能可能会落入前述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苹果公司如何操作才能取得iWatch商标?

《商标法》第11条虽然关上了门,但留了一扇窗,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苹果公司在中国要申请iWatch商标,其申请的操作路径应该是这样的。首先,提起一个iWatch标志在第9类和第41类的商标申请,该申请肯定会在申请后半年左右被商标局驳回。然后,以iWatch标志已经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为由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商标复审。

 

这里有个前提,必须要有iWatch的实物产品,该产品推出的时间上不必早于商标申请时间,但应当早于复审提交证据的举证期届满之日。如果产品推出的时间延迟了怎么办?由于法律上对于同一标志商标申请的次数没有限制,实践中,很多商标申请人会隔一段时间就提一次商标申请,前面的被驳回了还有后面的,关键是时间衔接上要紧凑,不能让别人的申请抢了先。可能会有读者会问:这样做商标申请的费用会不会很高?笔者认为,和取得一个合适的品牌带来的价值比,申请费用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三、iWatching商标的在先注册会影响iWatch吗?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台湾一公司已经在第9类获得了iWatching商标,如果苹果公司申请iWatch商标,可能会因为有在先的类似商标而被驳回。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根据笔者检索的情况,台湾汉富公司确实于2009621日获得了iWatching商标的注册,但这个在先商标未必会构成近似。

 

商标最大的冲突来源于相关公众可能会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进行混淆,虽然iWatchingiWatch单从文字看确实有一定相似性,但含义区别很大,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并不大。iWatching一词,从其后缀ing看,表示的是英语的现在进行时时态,侧重的是把watch当做动词“观察、观看”解释,而苹果的iWatch显然更侧重把watch一词做名词“手表”解释。同时,汉富公司在第9类的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偏重于防火防盗的监控报警设备,其产品和苹果公司可能推出的随身设备电子产品分属不同的细分电子产品领域,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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