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申请郑码专利无效的法律原因分析

2008-01-21 01:44 阅读(?)评论(0)

微软申请郑码专利无效的法律原因分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微软公司提起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申请的原因,作者认为,微软原本只需要将中易公司的授权其使用郑码输入法的授权文件提交法院即可驳回其诉讼,其并没有必要申请撤销中易公司的郑码输入法专利。首先,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中不仅有专利权,还包括多项著作权,微软仅撤销专利无法达到拒付中易公司支付的知识产权授权费用的目的;其次,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会大大延长诉讼时间,这对微软的商业信誉保护不利,但对增加中易公司的诉讼成本和维权难度有利。作者推断,微软的郑码输入法知识产权授权文件中可能存在法律瑕疵,所以,冀希望于使诉讼时间延长、成本增加来拖垮诉讼对手中易公司。

 

正文:先说两句题外话,对于郑码的发明人郑易理老师,笔者虽然从未谋面,却是久仰大名,早在几年前翻译《英国法释义》一书时,笔者就经常查阅郑老师主编的《英华大辞典》,如今才知道,郑老师还是郑码中文输入法的发明人,真是博学多才,令笔者自叹弗如。

 

言归正传,即北大方正就《魔兽世界》网络游戏字库侵权起诉美国暴雪公司后,最近,中美之间又发生了一起知识产权争议,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北京中易公司把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告上了法庭。和方正魔兽字库案的性质有点类似,微软此次被告也是因为北京中易认为其使用郑码输入法未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双方声明摘要如下:

 

获得郑码输入法知识产权所有者中易公司认为,微软侵犯了其对郑码输入法和字库享有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1、中易公司曾授权微软在Windows3.2Windows95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2、但微软自1998年至今,在Windows98Windows2000 WindowsXP等新产品中预装的郑码及中易字库却未或授权亦未付费。

 

在中易公司起诉后,微软发表了如下声明,表示其并未侵权:

 

1、中易与微软签有书面协议授权微软在其所有产品中使用中易字体和输入法编辑器。 2、微软和中易的协议是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签署的。 3、微软已经根据相关许可协议,充分履行义务,包括按照许可协议向中易支付许可费。

 

从上述声明看,双方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就是:微软公司获得的郑码授权是在其“所有产品”中还是仅仅包括Windows3.2Windows95两个操作系统。按照常理推断,此案应当非常简单,只要查一下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就可以了,更何况还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见证。

 

但是笔者注意到,中易公司起诉后,微软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澄清其已经获得了郑码的知识产权授权,而是就郑码的输入法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笔者认为如果微软的全部产品均取得了郑码的知识产权授权,其并没有必要提出此项专利撤销申请。理由很简单,

 

首先,如果微软有中易公司的授权其在全部产品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字库的授权文件,其只需要将当时的授权合同提交法院即可驳回中易公司的诉讼,撤销专利申请是舍近求远。从利益驱动上分析,微软提起的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如果此申请成功,那么他们可以向中易公司拒付专利授权费用。但我们只要分析一下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构成,就会发现微软可能比较难达到此目的。

 

从知识产权构成上看,郑码输入法是一部综合的知识产权作品,其既包括中文输入法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也包括字库的软件和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字词编码表和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在上述知识产权中,虽然郑码的输入法专利是核心知识产权,但其他几项相关著作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理论上说,商业使用郑码输入法,应当就上述全部知识产权取得中易公司的许可。微软用了这么多年郑码输入法,即使不为了专利付费,那么软件、美术作品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费用也总是要付的。

 

其次,启动专利无效程序的另一个法律后果就是会大大延长诉讼时间,就微软此次提出的专利撤销申请而言,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并不是终审决定,其后还有北京是中高院的两道行政诉讼程序,走完上述程序需要耗时数年。对于微软这样的大公司而言,卷入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其的商业信誉多少都会有所影响,因此其一般会避免卷入此类纠纷,即使卷入,也会尽快澄清事实了结诉讼,主动延长诉讼时间的情况并不多见。对于只需要通过非常简单的诉讼步骤——公布授权文件——就可以解决的诉讼,微软这样深谙知识产权法的软件巨头为什么会走弯路?

 

最好,假设一下,如果微软由于种种原因,其WINGDOWS95后续的系列操作系统并没有完全取得郑码输入法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授权,那么微软提起专利无效申请的行为就容易理解了:因为微软没有取得完全授权,所以其至今没有公布授权文件,同时,其冀希望于通过专利无效申请使诉讼时间延长、成本增加来拖垮诉讼对手中易公司。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 www.legalservice.cn(中文)  www.chinaiplawyer.com (英文)。

  最后修改于 2012-02-27 11:26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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