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新规将减少网吧影视版权诉讼

2008-01-09 13:24 阅读(?)评论(0)

视频新规将减少网吧影视版权诉讼

 

摘要:本文分析了广电总局视频新规对于网吧影视版权供应商的政策风险,目前各大网吧影视版权供应商自身均面临两重风险,包括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牌照风险和境外影视内容未通过审查而被禁播的商业风险。估计业内公司近期会走向低调,其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相关网吧影视版权诉讼将大大减少。

 

正文:近日,广电总局和信产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还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笔者认为,由于上述两项政策的颁布,除了对互联网视音频网站的国有控股新规定外,原有的部分政策也再次被重申,各大网吧影视版权供应商均面临较大政策风险。2008年业内企业为开拓市场、抑制竞争对手而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相关网吧影视版权诉讼可能将大大减少。

 

2007年是网吧影视版权诉讼高发的一年,由于网吧的影视版权市场处于市场开拓初期,各网吧影视系统销售商纷纷采用打击版权侵权诉讼的方式拓展市场,或告网吧以求扩大市场份额,或告竞争对手以求抑制其发展。这股势头至今仍在延续,仅进入2008年以后的几天,笔者就看到了中凯公司在昆明起诉安装网尚公司的影视系统网吧的影视版权侵权案,网尚公司诉网乐公司影视版权侵权案,显而易见,业内的几大供应商为争夺市场正打得不亦乐乎。但是,随着政策风险的加大,估计业内公司会走向低调,减少诉讼频度和宣传力度。

 

网吧影视版权供应商所面临的第一项风险是牌照风险,新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再次提示了此风险。根据广电总局的规定,向影视版权授权业务理论上应当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业内企业普遍没有该证。

 

该重风险,笔者曾在几个月前的《版权经销商的四大危机》一文中提到过:“靠向网吧授权影视节目版权盈利的某公司在广东维权时遭到广东广播电影电视局发文,称其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因此网吧可以不与其签订授权,这也是其业务中遭受到的一次政策打击。本来该公司授权的方式网吧的是在网吧的本地服务器上局域网点播网尚授权的影视作品,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无关,但广东广播电影电视局抓住了该公司对成千上万网吧传输视听节目内容必须通过互联网的软肋,发文反对该公司的网吧授权业务,这种政策风险显然在其意料之外。 实践中,网吧影视版权供应商基本通过P2P技术实现其网站服务器成千上万网吧服务器的同步,将其网站服务器上的影视文件传输到网吧服务器,而这必然要涉及在线影视内容传播,这显然就落入了广电总局政策界定的管辖范围之内。当然,即使业内企业加大成本,采用光盘传输上述内容,也同样会有音像制品、VOD点播等政策限制。

 

第二重风险则是境外影视内容的风险。从《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的内容看,虽然目前的新闻报道多数比较关注该通知对于色情视频的控制,但笔者认为,但对境外影视剧的互联网传播进行管理也是政策的重点之一。

 

随着新技术的兴起,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和网吧内可以非常方便的观看到最新的境外热门影视剧,在以往,大家往往只重视其中的版权问题,但向用户提供相关内容的政策风险亦很大。因为就目前的中国国情而言,海外片源始终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政府对此领域加大政策监管力度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政府要监管,那么高举正版境外影视内容大旗的网吧影视供应商显然会受到影响。目前网吧影视版权经营商的节目来源很多,包括美国、韩国、港台等,但这些境外影视的引进节目量非常之大,单单看审查工作量就知道经过广电总局审批的可能性不大。更何况还有保护国内文化等意识形态方面。对于网吧影视供应商而言,一旦其耗费巨资引进的影视内容被广电总局叫停传播,经济损失显然将非常大。

 

上述两重政策风险,对于网吧影视供应商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但广电视频新规的出台再次明确了政策,同时根据惯例,政府部门在政策出台后一般会有配套的整治市场行动,从《苹果》被高调处罚一事中我们就看到了这一点。网吧影视授权会不会是下一个整治对象尚是未知数,但对于业内企业而言,此时保持低调无疑是明智选择。因此,笔者才会在本文开始判断业内相关诉讼会减少。

 

最后,谈一下另一重可能的广电企业进入网吧影视授权领域的市场风险。通过业界公司的共同努力,目前网吧影视版权的市场正在兴起,很多业内企业已经在此领域中成长迅速,就产业而言,从投入期到产出期的过渡已经可以进入看到曙光的阶段了。而另一方面,目前国内正规渠道的影视版权大多由广电下属企业掌握,在内容上,包括市场上现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显然无法与其匹敌,如果他们要进入这块市场,今年借政策的东风出手显然是个不错的时机,而且,介入此市场还可以控制网吧中播放的影视内容,扩大广电企业的媒体覆盖范围,对广电系统而言显然是件名利双收的事。考虑到此因素,笔者不排除广电总局选择此时出台管理规定可能亦有此考虑。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 www.legalservice.cn(中文)  www.chinaiplawyer.com (英文)。

  最后修改于 2012-02-27 11:26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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