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哈利波特》在中国会被抓吗?

2007-08-09 17:53 阅读(?)评论(0)

翻译《哈利波特》在中国会被抓吗?

谈《哈利波特》网译的几个法律问题

 

《擅自翻译哈利波特法文版并传上网一中学生被捕》是今天的热门新闻,看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真是严格http://it.sohu.com/20070809/n251499811.shtml 。虽然此事并非发生在中国,但是中国也存在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的情况http://www.022net.com/2007/7-24/502827342824208.html ,笔者今天想和大家探讨的就是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的几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未经授权在中国翻译《哈利波特》合法吗?

 

我国的哈迷们未经作者授权自发翻译《哈利波特》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呢?从专业律师的角度,笔者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从法律条文看,翻译权是对作品进行的演绎,显然是著作权的一种,其权利应当归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哈利波特》英文版本的中文翻译权应当归作者罗琳所有。

 

但是,为了在作者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若干限制,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考虑,可以不经过作者授权使用作品,笔者摘录了《著作权法》中与本文相关的条文: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事实上,在笔者访问过的不少哈迷开办的网站都是把自己的翻译行为归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这两条。看来,哈迷们还是有些法律意识的。

 

但是,虽然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教学科研目的并不侵权,但如果传播上述作品的显然就构成了侵权。试想,当《哈利波特》的版权人通过法院或者版权局向传播《哈利波特》未经授权翻译版本的哈迷们主张权利时,上述免责声明能否被相关机构接受?笔者认为,法院和版权局接受抗辩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哈迷们已经在网上传播《哈利波特》的中文翻译版本了,这种大规模的传播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限了。同时,这种传播行为的目的也不是单纯的为教学、科研之用,因此,这两条规定都无法适用于哈迷们的行为。

 

问题二:在中国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会被抓吗?

 

首先让大家松口气,在中国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肯定不会被抓。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可能遭到刑事处罚的几种情形,摘录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首先,哈迷们的翻译行为并不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因此,不触犯此条的规定。其次,该条规定的犯罪方式为:复制、出版、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这几种情况,翻译并不在其中,因此,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在中国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犯罪。那为什么在法国,擅自翻译此书的中学生会被抓?这实际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著作权保护力度的不同,在法律规定上的宽严尺度也就有了差异。但是,如果有人将网上哈迷翻译的《哈利波特》印制成书,拿到市场上出售,可能就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犯罪,因为其出售的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且侵犯了《哈利波特》中文版出版方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合法权益了。当然,此中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在此就不深入讨论了。

 

问题三、人民文学出版社起诉哈迷的网上传播行为会胜诉吗?

 

作为专业版权律师,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著作权中,图书出版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是两项互相独立的权种,哈迷们在网络上传播未经授权翻译的《哈利波特》中文版侵犯的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的新闻报导,人民文学出版社取得的《哈利波特》作者罗琳的授权中包括《哈利波特》中文版的图书出版权,没有保护该书中文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http://www.chinadaily.com.cn/hqzg/2007-08/02/content_6006652.htm

 

但是,没有网络信息传播权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打击侵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完全可以通过向传播《哈利波特》未授权中译本的网站所在地版权局举报的形式来制止此书的非法传播。但是,如果其选择民事起诉在网上传播此书的哈迷,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因为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罗琳。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 www.chinaiplawyer.com (英文)
  最后修改于 2012-02-27 10:52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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