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批评阿里巴巴“诈投”构成名誉侵权吗?

2017-08-11 15:48 阅读(?)评论(0)

自媒体批评阿里巴巴“诈投”构成名誉侵权吗?

 

近日,阿里巴巴公司宣布起诉了自媒体“金融街侦探”的运营公司名誉侵权,称《阿里式投资:锤子侥幸生还,无界难逃一死,还有多少创业公司入了这个坑?》http://t.cn/R9n7Iih 一文通篇充斥臆测虚构,以新闻之名行攻击之实,对阿里巴巴名誉造成严重损害。

 

但我看了批评报道的原文,觉得文章虽然比较尖刻且有一些对阿里巴巴公司负面报道的情绪,但总体上言之有据,论据基本是公开的报道而不是小道消息,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以侮辱诽谤的形式贬损阿里巴巴公司。当然这只是个人观点,没有约束力。下面就分析一下这篇引发争议的文章有哪些法律风险。

 

文章标题《阿里式投资:锤子侥幸生还,无界难逃一死,还有多少创业公司入了这个坑?》,此标题有些负面,但不算侮辱诽谤。

 

文章的第一句是全文风险最大的:“听说过做慈善诈捐的,原来做投资也可以诈投!”虽然没有明示阿里巴巴公司诈投,但文章写得就是阿里巴巴公司投资的事情,所以诈投一事,如果后文没有明确的释明,这个定性会有风险,具体后面会分析。

 

文章第二句是讽刺投资分三种:雪中送炭式、锦上添花式,和阿里巴巴式。个人认为问题不大。“阿里式投资算是雪中送花,还是锦上添炭?就不好说了,反正有时候宣布得很高调,但“投资”如山倒,打钱如抽丝,甚至有被投的创业公司都要死了,阿里的钱还没到账。虽然有点刻薄,但根据下文的内容也不算乱说,问题也不大。

 

下面分析文章说阿里巴巴公司投资锤子科技的部分,内容摘要如下:锤子投资人批评阿里无情,因为阿里巴巴公司本来说要投锤子科技,但最终没有成交,期间,锤子创始人罗永浩已经把股权质押给阿里巴巴公司,后来质押却注销了。因为投资过程时间比较长,险些危及锤子科技的经营安全。

 

文中对阿里巴巴公司批评的内容都是引用锤子科技早期投资人郑刚的公开发言,没有涉及侮辱诽谤,风险不大。不过作为律师,我认为锤子科技当时遭遇的困境自己也有责任,按照业界惯例,如果股权都质押了,说明阿里巴巴公司已经和锤子科技签了投资意向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后面还有尽职调查及投资方内部的决策的程序,并不是板上钉钉要投资。如果投资方最终不投的,根据意向协议可以拿回款项,对被创业企业而言,这个踏空的风险确实存在,自己应该留个心眼防范。

 

介绍无界传媒和阿里巴巴公司关系的这段是争议的关键点,文章称:无界首期投资中的资金也是分批到账的,截至无界项目黄掉的20164月,……阿里巴巴号称的4000万投资款一分钱都没有到。……呵呵,听说过做慈善诈捐的,原来做投资也可以诈投。

 

怎么算诈投”?百度百科上的“诈字有两个含义,一为冒充,一为假装。说阿里巴巴公司冒充投资或者假装投资,都不对,但有诈捐在前面,解释起来也算有依据:号称捐款但实际没有捐,可以叫诈捐。所以文章所称的诈捐应是批评阿里巴巴公司号称投资,但实际不付钱的行为。

 

如果阿里巴巴公司拿出投资协议举证说不付钱是合理合法的,或者是无界的原因导致投资不成的,则诈捐的说法就不成立了。但如果被诉方可以举证阿里巴巴公司确实对外宣称过投资却不付钱,这样的诈捐,描述的是事实,虽然双方会各执一词,但我认为被诉方的解释只要有合理性,就不算诽谤。

 

当然,文章是不是构成名誉侵权,内容是不是有价值也很重要,既有价值又有依据的尖刻的批评我个人认为也应该受到容忍,因为言论自由受保护的核心理由是禁止批评会阻碍社会进步,这篇文章的作者很老到,下面这段写得很赞,很好的平衡了诈投引发的侵权风险:

 

“此前,阿里的人也和侦探君聊过,无界的投资款没有到,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如果这是个例外还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是如郑刚所说,拖欠投资款,是阿里巴巴投资部门的一贯作风,那么就值得创业者警惕了。这段实际是文章的核心观点,我认为,所有和阿里巴巴公司有投资合作的创业者都可以从锤子科技的教训中汲取到一定的有价值的信息。但这也可能是阿里巴巴公司决定发起诉讼的原因。

 

文章后面的内容和前面性质差不多,虽然是对阿里巴巴公司的批评,但基本都是基于事实做的,限于篇幅,就不多讨论。最后说一下自媒体防范名誉侵权的注意点:言之有据,论据应该是公开的报道而不是小道消息,不虚构事实,不以侮辱诽谤的形式贬损他人。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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