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的亿万富翁营销为什么要冒法律风险?

2015-07-08 20:49 阅读(?)评论(0)

Uber的亿万富翁营销为什么要冒法律风险?

 

优步上海公司近日联合平安旗下的壹钱包发布了一个“Uber一键呼叫一个亿”的市场营销活动,据该公司官方微博介绍:用户可以使用Uber应用呼叫Uber和壹钱包联合提供的运钞车,呼叫成功者将获得1个亿在24小时内全部理财收益约1万元。笔者认为,该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本文将分析相应风险及存在的原因。

 

Uber的法律风险在哪里?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这个活动设置的约1万元的奖金有违法的风险。虽然Uber的这次活动并不向消费者收费,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中均规定,提供服务也属于有奖销售的范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因此,即便活动不收费,但其目的为推广相关应用,仍然可能涉嫌违法  

 

不排除Uber会有这样的辩解思路:这次活动是Uber和壹钱包一起办的,两家合办算两个活动,所以每家奖励消费者五千元,并不违法。但根据Uber的市场活动文案:“1亿元理财体验金产生的约一万元理财收益将归幸运用户所有(具体收益根据当日对接的货币基金实际万份收益计算)http://tech.huanqiu.com/Enterprise/2015-07/6859619.html 很明确,这笔奖励的名目是“1亿元理财体验金产生的约一万元理财收益,是一个活动的收益,因此,即便是两家公司各出五千元,也是有被认定为违法的法律风险的。

 

可能Uber已经意识到此问题,目前在官方微博页面上,相关文案已经被替换为:“一亿元在24小时内产生的全部收益都会归你所有!管他是一个亿,还是一万块,通通都想要!”虽然现在的版本含糊其辞,但一万块奖励的内容实际仍在。

 

Uber为什么甘冒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外资企业的法务一般都会比较保守,非常重视合规相关的法律风险,此类活动的方案一般都会事先通过法务的合规性审查流程,这次的百万富翁营销活动方案的违法风险其实并不难辨别,那么为什么Uber还能够开展呢?笔者的观点,原因至少有三点:

 

首先,中国互联网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逼的。中国互联网产业的竞争之激烈相信Uber公司一定深有体会,就在上月,其竞争对手神州租车推出了一组广告,指责Uber不安全、不可信、不可靠。虽然这组广告的效果适得其反,但作为外企的Uber一定对中国竞争对手不顾法律风险的贴身肉搏战术印象深刻。这种异常激烈的市场环境无疑会逼迫企业做出可能选择的情况下最大的力度去开展市场活动。

 

其次,互联网市场发展快,红利期短,所以企业不惜通过违法获取竞争优势。媒体在形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时,有一个频率很高的词:野蛮生长。野蛮的意思就是只求快速增长,不顾规则。比如不久前刚刚宣布合并的滴滴和快的,他们在出租车打车软件市场进行了不计成本的烧钱补贴竞争,两家企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淘汰了市场上全部其他不补贴或者补贴较少的企业。如果你作为市场参与者,竞争对手违法,你守法,但被淘汰的是你,你干不干?

 

第三,体制因素造就的较低违法成本。就我接触的国内互联网企业,如果他们能在快速发展的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受罚也甘心。但这种心态的背后其实蕴含着政府监管和法院判决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制止违法的问题。政府和法院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为什么不愿意下重手处罚违规?一方面是互联网发展的太快,他们来不及管,另一方面更重要,主要负责企业监管的,是其所在地的政府和法院。

 

如张五常先生说的,中国的经济,是县与县直接的竞争。这实际就是地方的竞争,因此在维护市场秩序之上,各个地方政府和法院更负有帮助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因此,互联网企业缴税在本地,促进就业,收入却来自全国,其发展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和其他地方的竞争,这种背景下,就不能指望政府以损害本地经济发展为代价维护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地区的市场秩序了。

 

另外,Uber的宣传文案另外有一个不明的法律风险,笔者看到他们的文案中有 “一键叫某聪当老公?的内容,配图上还有一个长相和王思聪比较像的人。不知道这有没有获得王思聪授权,如果没有,虽然这种使用方式比较隐晦,但仍然存在侵犯王思聪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最后,作为最近迷上Uber的重度用户,我对这个企业还是比较喜欢的,所以看到他们做出了“接地气”的市场活动时就忍不住友情提醒和分析一下,祝愿他们能做得更好。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最后修改于 2015-07-08 21:25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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