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运营权转移的法律思考

2009-04-15 18:39 阅读(?)评论(0)

《魔兽世界》运营权转移的法律思考

 

近日,中国互联网人气最火爆的游戏《魔兽世界》运营权在两大豪门九城网易间转移的问题成为了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每次看到此类新闻,笔者的心情就非常沉重,两家中国企业为了一部国外游戏大作的运营权再次展开艰苦的鹬蚌式博弈,而这场竞争中的渔翁却是一家来自美国的公司。悲哀啊!这也许是引进大作的宿命,从《传奇》的盛大光通之争到《劲舞团》的久游九城厮杀,再到今天的《魔兽世界》九城网易博弈,国内公司每每在大作的运营权即将到期之际自相残杀,让外国游戏公司占尽便宜。

 

但看了网上流传的九城总裁陈晓薇就《魔兽世界》运营权转移一事发给全体员工的信(以下简称“员工信“)后,却对其中的一些观点有些疑惑:“我国政府依法禁止外资企业在中国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发行游戏,而竞争对手却在我们与合作伙伴的谈判过程中又抛出成立合资企业这样的条件作谈判价码,九城陷入了无解的谈判局面。中国市场之大、发展速度之快,国外游戏公司想要独立进入这一市场的心情之迫切可想而知。但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某些国内企业,尤其是曾以国产游戏旗舰自誉、扬言永不代理的国内游戏公司竟以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方式增大国外公司利益、挤压国内同行。“

 

对于员工信所提及的“我国政府依法禁止外资企业在中国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发行游戏,而竞争对手却在我们与合作伙伴的谈判过程中又抛出成立合资企业这样的条件作谈判价码“问题,笔者有点疑虑,因为企业没有必要把发行游戏这项管的严但利益不大的业务与国外企业共同经营。首先,网络游戏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游戏的运营而不是发行,发行的利益并不大。其次,游戏发行属于出版业务,由于中国政府对于外资出版还没有放开,行业政府管制较严,类似九城、网易这样的网络游戏公司都有新闻出版机关认可的互联网出版资质,他们向来以持牌照的公司的名义统一出版游戏软件,不管游戏室自主研发的还是引进的。

 

不过,如果员工信中的发行指的是网络游戏运营的话,就比较符合逻辑了。网络游戏运营属于增值电信服务,对于这块业务,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相关文件,外资是可以进入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也就是说,美国暴雪公司可以和中国企业成立合资公司运营网络游戏,但其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如果员工信中的发行指的是网络游戏运营的话,那么其显然暗示,九城的竞争对手网易在和暴雪的谈判中做出了非常大的让步,同意与暴雪共同开设合资公司运营游戏。(以后《魔兽世界》运营再有问题,大家可不要光骂网易噢!)可能暴雪在合资公司所占股份虽然没有违反外资不得超过50%的强制性规定,但网易和暴雪的合作协议中却通过某种方式变相增加了暴雪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东权利和分红比例,也许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方式增大国外公司利益“的方式。

 

如果员工信的内容是笔者推测的那样,显然超出了正当竞争的范围,同时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问题,本着违法必究的理念,笔者建议有关的受害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此事,不能纵容游戏开发方这样为所欲为。

 

即使暴雪没有和国内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运营《魔兽世界》游戏,实际上其也已经卷走了该游戏的大部分利润。首先,其可以在同运营商签订合同时得到一笔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美元的授权金,其次,其可以作为游戏开发者从包括点卡充值、游戏内置广告,游戏官方网页广告等全部游戏运营收入中获取很高的分成费,据网友推测,暴雪的运营分成费可能不低于33%,在卷走了如此之高的版权费后。如果通过合资方式运营,暴雪作为游戏运营公司的股东,还将分得游戏运营至少50%的利润,而根据九城员工信的暗示,网易暗中同意暴雪拿走的运营利润,可能还超过了这个50%

 

最后,为国内的广大《魔兽世界》游戏迷呼吁一下,如果运营权真的要转移,也还是希望此事中的三方公司能考虑玩家的感受,平稳的进行交接。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 www.legalservice.cn(中文)  www.chinaiplawyer.com (英文)。

 

  最后修改于 2012-02-27 15:07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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